

法律分析:在司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关键证据被无理拒绝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求出具证据保全令,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其次,可以申请证人传票,要求证人到庭作证;最后,可以采用证据交换的方式,使双方都能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62条:“当事人对需要收集的证据不能自行取得的,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09条:“当事人可以向请求传唤对方当事人、证人提供证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23条:“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情况。”
通过以上措施,当事人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案件前准备充分,确保拥有足够的证据材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证据无理拒绝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