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裁决中涉及伪造证据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明材料,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