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后,经过分析会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作出技术性结论,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证明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之一。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交通管理部门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此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如果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凭《交通事故证明》能否认定为职工工伤呢?对此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笔者通过代理若干行政诉讼应诉,并梳理近年来的司法判例、观点,发现各地方人民法院、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认识不一,观点各异: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交通事故证明》不能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也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三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上述规定已明确将成因不明的交通事故伤害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参考性证据之一,但并非工伤认定的绝对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只是排除了负主要责任以及全部责任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情形下的受害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职工提供了《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义务对事故责任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准确作出判断。如无证据证明受害职工应负主要责任以及全部责任,则不能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总的来说,对于只有《交通事故证明》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目的,更倾向于否定观点,不予认定工伤;而司法机关会则更多考虑弱势群体权益和社会救济的目的,倾向于支持受害职工的主张。(黄卫阳 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