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免除刑事责任条件是: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积极退赔赃物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盗窃罪立案标准低,但小偷最多被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后果严重,常处以重刑。不同省市根据经济情况判刑可能有差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况可免除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比较低,根据现在的经济水平,偷个“苹果”手机,就可以被判刑了,但是生活中这样的盗窃行为依然比比谐是,这是因为小偷被抓到后最多会被治安拘留。如果一旦因为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后果就很严重了,一般都会处以重刑。另外,在不同的省市,结合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同样的数额其实最终作出的判刑可能都还有一些差异。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减轻与法定情节的关联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减轻与法定情节的关联是指在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过程中,法定情节对刑事责任的减轻产生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减轻可以通过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而法定情节则是指在判决盗窃罪时,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对刑事责任进行适度减轻或加重。法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自愿投案、犯罪情节轻微等。因此,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减轻与法定情节密切相关,合理运用法定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效果最大化原则。
结语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盗窃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例如,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近亲属、邻居的财物,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赃物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尽管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低,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这样的盗窃行为。因此,法律客观地规定了一些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此外,法定情节也是盗窃罪刑事责任减轻的重要因素,通过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等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实践中,合理运用法定情节,既能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又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