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对于向境内外来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还需提交《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承租人应提交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对于外国、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需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委托指定单位代办租赁。
法律分析
1、房屋租赁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屋租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结语
出租人应提供房屋租赁所需的证件,包括房产权证、身份证明等。对于向境内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情况,还需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承租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对于外地人员,还需提供雇佣单位证明或当地政府部门证明。租赁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境外人士需要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单位代办租赁手续。所有证件需经过公证或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