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作为一种物权,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期限等条款。物权的取得可分为不动产、动产和用益物权的取得,包括合同、善意受让、继承、赔偿、判决、划拨和时效等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的使用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属于房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
居住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是属于对房屋的使用物权,居住权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所以居住权是属于房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物权,属于对房屋的使用物权。居住权合同的设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取得,通过合同、善意取得、继承遗赠、赔偿补偿、判决裁决、划拨和时效等法律事实可以取得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是房屋物权中的一种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