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都有,发包人与分包人的姓名或住所等基本身份信息;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的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的验收标准;工程款;以及支付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
一、分包合同无效怎样追讨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追讨工程款,应看建筑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而定。
一般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建筑分包合同无效,已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总承包人及发包人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向诉讼追偿,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相应的工程款。
2、建筑分包合同无效,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或经修复后依然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获得工程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因工程分包合同无效而遭受的其它损失,如人工损失、合理利润损失等,发包人不负责赔偿,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分包人追偿。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怎样确定实际施工的工程款?
通常存在以下的处理情况:
(1)参照无效分包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造价。
(2)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造价。
(3)申请司法鉴定,由专门的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二、建筑工程期限一般多久
建筑工程的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起诉违约的建筑施工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具有相关资质证据,比如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劳务资质情况;
(4)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5)挂靠和被挂靠之间的内部合同;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转包合同。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承包人超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范围登记的证据;
(5)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
(6)因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证据;
(7)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情况,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证据、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相关证据;
(8)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质保金约定情况证据、履行情况的证据;
(9)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结算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计价基础计价标准的适用证据;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以及垫资约定情况的证据;
(11)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证据;
(1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