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离职公司拖欠工资一个半月是违法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若以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按年限支付。月工资高于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公司拖欠工资一个半月是违法的。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拓展延伸
员工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一个半月,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员工离职后,如果公司拖欠工资一个半月,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首先,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保留书面证据。如果公司仍不解决问题,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在申请过程中,员工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合同、工资单等。如果调解或仲裁不成功,员工可以向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员工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离职员工若遭公司拖欠一个半月工资,违法行为不可容忍。维护权益关键在于采取法律行动。首先,与公司协商并保留书面证据,要求支付欠薪。如无果,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要求双倍工资。若解除劳动关系因拖欠工资,可要求经济补偿。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付清工资。经济补偿按工龄支付,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工资超过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为三倍数额,不超过十二年。保护权益关键在于合理维权,寻求专业律师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