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证明的主旨是解释居委会证明的内容和法律效应。居委会证明涵盖了各种民生、计生、劳动保障、公安、法院、房屋、公证等方面的证明需求。在民事案件中,居委会证明常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其证明效力缺乏明确的尺度和标准。虽然居委会证明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也存在随意性和不真实的问题。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明的事实,需要对居委会证明的效力进行区别对待,并要求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基本特征。
法律分析
一、居委会证明内容
1、民生类:办理低保材料证明、户口在社区、居住在外一年以上居民办理未在本社区办理低保的证明,申请办理困难救助证明,是本社区居民证明,申请廉租房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老年人体检补助卡代办、挂失、改密码证明,遗嘱情况证明,老人在家去世证明,低保、困难家庭一户一表自来水安装费用报销证明。
2、计生类: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生二胎证明、失业人员一孩证明。
3、劳动保障类:申请灵活就业保障补贴证明、失业人员投保所需临时性就业证明、外地已退休人员在本社区健在证明、低收入证明、残疾人自谋职业保险金减免证明、家庭困难减免仲裁费用证明。
4、公安、法院:申请法律援助证明、房屋无人居住证明、刑释人员表现证明。5、政审:如当兵政审证明。
6、房屋类:房屋维修证明、房屋地址证明。
7、公证类:亲属关系证明。
8、其他:异地探亲休假证明、困难学生证明、党员关系接转、当兵探亲证明、业主大会会议证明、参加社区活动证明、申请选民资格证明、无工作单位证明、无收入证明、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子女状况、民用房改成商用房不扰民证明、70年代及之前婚姻证明、死亡证明。
二、居委会证明法律效应
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常常会以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来证明案件事实,甚至有些案件中会出现多份意思互相冲突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因此,对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效力做以下浅析。
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的范围很宽泛,从人身关系到财产权属、个人品行无所不包,但就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却没有明确的尺度和标准来衡量。
村委会、居委会是权对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予以作证的,并且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也存在随意性太大、证明情况不真实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情况和其证明的事实区别对待来认定其效力。
一般认为从证据形式上讲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属于书证和证人证言,其中,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能够独立准确表达所见所为的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而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其证明对象。因此,从民事证据特性的角度讲,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也应当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结语
居委会证明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然而,由于其证明范围广泛且缺乏明确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评估其效力。居委会证明可以作为书证和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它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有助于查清案件真相。然而,居委会证明也存在着可能随意性大、真实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在使用居委会证明时,需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这样才能准确判断居委会证明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