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包括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23.01.18发布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一年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三次以上的;
(五)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六条实施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拓展延伸
境外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与惩罚措施(2023更新)
《境外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与惩罚措施(2023更新)》是针对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行的立案量刑标准进行的最新修订。该修订旨在加强对境外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保护国家及企业的经济安全。根据修订,境外犯罪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有期徒刑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此外,修订还强调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境外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国际执法合作,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这一修订将有效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结语
《境外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与惩罚措施(2023更新)》的最新修订加强了对境外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维护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安全。根据修订,境外犯罪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有期徒刑和没收违法所得等。修订还强调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执法合作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这一修订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