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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例/涉及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争议裁断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11: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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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例/涉及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争议裁断

【陈太真律师按】诉讼能不能实际性解决这一大千世界形形色色的争议?只能说因缘际会,即使身手敏捷,也不见得能够在这逼窒的空间中发现通往自由与阳光的大道。确实这样去表达,让人沮丧。读书多,或许不是世事洞明,反而平添甚多的无端憧憬;历事少,亦不见得缺乏进取的勇气与决心。---------------------------。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被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被告:余某,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三亚市临春社区居委会凤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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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太真律师按】诉讼能不能实际性解决这一大千世界形形色色的争议?只能说因缘际会,即使身手敏捷,也不见得能够在这逼窒的空间中发现通往自由与阳光的大道。确实这样去表达,让人沮丧。读书多,或许不是世事洞明,反而平添甚多的无端憧憬;历事少,亦不见得缺乏进取的勇气与决心。---------------------------。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被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被告:余某,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三亚市临春社区居委会凤凰路。


【陈太真律师按】诉讼能不能实际性解决这一大千世界形形色色的争议?只能说因缘际会,即使身手敏捷,也不见得能够在这逼窒的空间中发现通往自由与阳光的大道。确实这样去表达,让人沮丧。读书多,或许不是世事洞明,反而平添甚多的无端憧憬;历事少,亦不见得缺乏进取的勇气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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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

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

被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

被告:余某,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三亚市临春社区居委会凤凰路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与余秋兴于2010年5月18日签订,承包面积为95.52亩《海南省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余某为余秋兴的儿子,生于1965年。 余秋兴于2019年9月已过世。余秋兴持有《林权证》【证号:三府林证字(2010)第00094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核发】,至今仍有效存续。该证载记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为土地所有权人、余秋兴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余某系该《林权证》的权利承继主体。

2017年至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因三亚市荔仙园公墓项目(二期工程)征收位于吉阳区罗蓬村集体土地近270亩。该项目大部分土地分别归属罗蓬村翻园小组、芬茂小组所有。罗蓬村翻园小组、芬茂小组不得不为本村土地及相应权益的争取与补偿在法律世界艰难求索。 对于上述争议土地,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简称保球小组)称其与余秋兴签订二份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上述土地给余秋兴,均签订于2010年5月18日,一份合同面积163.13亩,承包期30年(2010年5月18日至2040年5月18日止) ;另份合同面积为95.52亩,承包期亦30年(2010年5月18日至2040年5月18日止)。且余秋兴因此获得三亚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证号:三府林证字(2010)第000946号】。该证错误登记保球小组为土地所有权人、余秋兴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对此,翻园小组、芬茂小组认为保球小组上述合同具诸多违法之处,有违法律、亦有违事实,严重侵害翻园、芬茂小组的合法权益。

对上述涉案土地的权属情况,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日经调查答复如下: 芬茂小组主张获得赔偿的212.3亩地块,全部在荔仙园公墓项目(二期工程)征收红线内。该地块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确权登记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罗蓬村委会和大茅村委会名下,土地权属详细信息为:三亚市人民政府106407.92平方米(约159.61亩),证号为三亚国用(2005)字第0031号和三亚国用(2005)字第0147号;三亚市田独镇罗蓬村委会33785.16平方米(约50.67亩),证号为:田独镇集有(2004)字第1778号;三亚市田独镇大茅村民委员会1268.08平方米(约1.90亩)证号为:田独镇集有(2004)字第1697号。综上,芬茂小组主张赔偿的212.3亩土地已全部确权登记。 翻园小组主张补偿的66.58亩地块位于荔仙园公墓项目(二期工程)东北侧,全部在荔仙园公墓项目(二期工程)征收红线内。该地块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确权登记在三亚市人民政府和大茅村委会名下,土地权属详细信息为:三亚市人民政府35279.45平方米(约52.92亩),证号为:三亚国用(2005)字第0031号;大茅村民委员会9084.39平方米(约13.62亩),证号为:田独镇集有(2004)字第1697号。综上,翻园小组主张的补偿的66.58亩土地已全部确权登记。 基于上述调查答复,保球小组与第三人余秋兴于2010年5月18日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合同显属无效合同;其申请林权行政登记,林地所有权登记在保球小组名下完全错误。保球小组对该涉案地块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权利,其为牟取不法利益擅自与余秋兴签订承包合同,虚构事实取得行政登记,既侵害翻园小组的权益,亦侵害土地权利人三亚市人民政府的权利。

事实上,翻园小组、芬茂小组或持有1982年《林权证》或对涉案土地具有历史认同的所有事实,1982年林权证至今有效存续。1982年,崖县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前身)分别给番园、芬茂、中村生产队等颁发系列林权证(番园编号022706、芬茂编号022707、中村编号022708)。翻园林权证载明林权所有人为番园生产队,林地三深岭,造林面积为138亩,东至公社交界区,南至芬茂队管界,西至三任水田,北至三作队管界。该证至今有效。芬茂林权证(编号022707)证载范围:东至田独公社大茅分界区、南至本村的中村交界区、西至芬茂组水田、北至翻园组交界区林地;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翻园小组、芬茂小组为涉案土地的真实权利人。

又,“田独镇集有(2004)字第1778号”土地证(简称1778土地证,登记面积778001.39米,位于三平水库以东),即三亚市人民政府2004年以三亚市田独镇罗蓬村委会为土地所有权人核发,属挂名登记的作法,实际权利人包括罗蓬村十三个村民小组,其中翻园、芬茂小组占大部分集体土地。此登记以罗蓬村委会作为权利登记主体,经各村小组长签名授权。

2020年7月15日,罗蓬村委三作、中村、三单、庆限、新村、草蓬、高村、大园村民小组任职组长共同签名确认《关于翻园村小组1982年林权土地、芬茂村小组1982年林权土地以及田独镇集有(2004)字第1778号证翻园、芬茂小组份额土地确认》诸多事项,确认翻园、芬茂依事实情况对1778号土地范围享有的相应份额。这一1778号土地证的登记过程中,翻园、芬茂、中村、保球及其他小组均成为登记程序的参与主体、出具授权手续等,充分体现各村民小组与涉案土地的权利具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翻园小组、芬茂小组提起本案诉请,余某作为余秋兴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财产及与合同权益相关的财产权利,亦系涉案土地《林权证》的权利承继主体,故其具有参与本案诉讼的适格身份,应作为被告参与本案的诉讼审理活动。 原告翻园小组、芬茂小组早在1982年依法取得涉案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权益。原告诉求确认保球小组与余秋兴签订的涉案承包合同无效,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此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具状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 翻园村日民小组 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 芬茂村民小组

2022年3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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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真律师按】诉讼能不能实际性解决这一大千世界形形色色的争议?只能说因缘际会,即使身手敏捷,也不见得能够在这逼窒的空间中发现通往自由与阳光的大道。确实这样去表达,让人沮丧。读书多,或许不是世事洞明,反而平添甚多的无端憧憬;历事少,亦不见得缺乏进取的勇气与决心。---------------------------。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吉阳区罗蓬村委会翻园村民小组。原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阳区罗蓬村委会芬茂村民小组。被告: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委会保球村民小组。被告:余某,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三亚市临春社区居委会凤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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