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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6个月期限已过还没有执行完,怎么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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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6个月期限已过还没有执行完,怎么办?

《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保证和便利,规定了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加入该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是否有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最好委托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缩短申请的时间。代理律师的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获得承认和执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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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保证和便利,规定了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加入该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是否有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最好委托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缩短申请的时间。代理律师的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获得承认和执行。法律分析;


《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保证和便利,规定了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加入该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是否有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最好委托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缩短申请的时间。代理律师的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获得承认和执行。

法律分析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结语

《纽约公约》的签署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中国的仲裁裁决在120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然而,在涉及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建议当事人委托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缩短处理时间。选择一位优秀的代理律师可以确保关键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从而使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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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保证和便利,规定了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加入该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是否有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最好委托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缩短申请的时间。代理律师的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获得承认和执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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