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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1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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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一、著作权主体范围;作品的性质不同,其作者权归属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但下列作品,应依法确定。1、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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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一、著作权主体范围;作品的性质不同,其作者权归属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但下列作品,应依法确定。1、合作作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一、著作权主体范围

作品的性质不同,其作者权归属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但下列作品,应依法确定:

1、合作作品

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有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2、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又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元作品的著作权。

3、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有限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

4、委托作品

根据雇佣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为雇主所创作的作品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由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5、演绎作品

根据已有作品而编制的新作品为演艺作品。该作品一般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第三人若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同意。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由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的装置方形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概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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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一、著作权主体范围;作品的性质不同,其作者权归属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但下列作品,应依法确定。1、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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