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左转红灯不可以掉头。
禁止左转弯标志肯定不可以掉头的,允许车辆掉头的情况:
1、有掉头灯的路口,无论在什么样的路口,只要有专门的掉头指示牌或指示灯标识的,按照指示掉头即可;如果没有信号灯,要在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及行人安全的情况下掉头;
2、无掉头灯有左转灯的路口,这样的路口只要没有禁止掉头标识或单独指示灯的情况下,机动车均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行驶车辆及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掉头。道路中的中央隔离带也会在接近路口时由实线变为虚线,车辆可在此区域进行掉头;
3、黄色网格区域,黄色网格区域是代表禁止停车,但在这一块区域掉头是被允许的,只要中央没有隔离护栏,机动车可以在此区域进行掉头;
4、无“禁止”标识视同允许掉头,在没有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标识、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它车辆通过。但若路口有明显标示牌,写有“左转绿灯亮时”、“红灯亮时”等字样,掉头时则受红绿灯拘束,需遵守提示语的约定。
交通违法行为有:
1、逆行;
2、超速;
3、超载;
4、闯红灯;
5、随意变道和掉头;
6、占用非机动车道;
7、在人行道停车;
8、酒驾和醉驾强行加塞;
9、违法超车;
10、不按规定打远光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禁止左转红灯不可以掉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虽然掉头车辆在红绿灯口有先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