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但若存在合同,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可以要求其返还款项,若有书面证据证明已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付款义务,则可证明已履行。
法律分析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拓展延伸
合同与发票主体不符,如何处理?
当合同与发票主体不符时,需要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核实合同和发票的内容,确保没有任何错误或遗漏。如果发现确实存在不一致,建议立即与对方联系,沟通并解释情况。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考虑签署补充协议或修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要确保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最后,建议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沟通记录,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综上所述,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并确保合法合规是处理合同与发票主体不符的关键步骤。
结语
处理合同与发票主体不符的关键步骤包括核实内容、沟通解释、签署补充协议、确保税务沟通,并保留相关文件。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并确保合法合规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