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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冠名名称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1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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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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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二条<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规定,从2015年2月4日起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不再设置条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印制企业下达《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因此,从2015年2月4日起单位想要印制冠名按要求办理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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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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