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被征收人拒绝补偿、未按期交房;不签订补偿协议且不申请复议或诉讼;违章建筑逾期不改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补偿方案作出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可被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可拆除。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情况有: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给予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得;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拓展延伸
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怎样的?
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当涉及到纠纷时,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征收程序合法性、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争议。程序上,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裁决等环节。在裁决过程中,行政机关会依法审查相关证据、听取双方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情况包括: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给予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得;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和裁决等环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