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房产归属的判定主要根据房产证登记名字,但不是唯一证据。如果未登记方能提供出资义务和共同认可的证据,房产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会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进行争议解决。离婚中的房产归属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重要方面,可通过协议或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一,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于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情况下,认定房产归属时的直观依据就是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名字。
但这并不是认定房产归属的唯一证据。如果未登记方能够提供如下证据,房产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
2.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二,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并且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了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诉讼中,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出资比例、还贷情况大致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
1.若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双方出资均等,则一般采用均等分割的标准。
2.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对较长,但购房时一方出资较大。则需先从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中扣除双方婚前出资的部分,剩余财产再进行均等分割。
3.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对较短,则会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
因某些原因,导致夫妻双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至离婚时还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离婚时,对于家庭房屋的归属,也成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主战场。就离婚中所涉及到的房产类型,可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分为婚前购房和婚后购房。如根据婚前购房出资来源,又可将婚前购房细分为婚前一人出资购房、婚前双方出资购房和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三类。离婚时,对于婚前所购房屋,夫妻双方可进行协议处理。如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结语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归属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根据房产证登记情况和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法院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无论是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房产的共同财产性质。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并在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提起诉讼。夫妻离婚时,对于房产归属的处理,可通过协议或法院起诉来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