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行政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为保障申请人证据权益,对证据的保存、固定、收集等采取保全措施。行为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对被告人违法行为采取保全措施。
各种保全措施的主要作用如下:
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保障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证据保全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审理时的证据充分性,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保全可以及时制止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防止申请人权益进一步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和当时的情况,适当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的进行,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