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新情况一般是指被告实施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或者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就夫妻双方而言,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情况。比如,夫妻关系恶化。或者,发现对方有重婚等行为,都应该属于新情况、新理由。
因此,离婚调解和好后,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属于新情况和新理由。司法实践中,如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认为是“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但是,仅以一般的理由如轻微赌博、双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诉的,6个月内法院不予受理。
一、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无明确的被告;
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诉的。
(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
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
但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
(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
(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起诉的。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孩子不满多少岁不能离婚
孩子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能证明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被驳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缠讼”现象发生,又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因此,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亦应受理。
2、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所支持离婚请求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诸如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