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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 ) 两大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0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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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 ) 两大类。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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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主刑,是指只能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客观: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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