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偷税罪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偷税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和情节要求,只有在这些要求被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异议,但对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刑法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此外,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
法律分析
一、罪与非罪
在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时,其偷税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和情节要求。只有在这些要求被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异议,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单位的财务处理问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责任划分问题。按照以上两条刑法规定,单位犯偷税罪,财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法未作明文规定,特别是对于单位的负责人不知情或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熟悉的情况下,单位的负责人是否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对此种情况,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单位负责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问题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在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未作规定,同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偷税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
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由于经济活动千差万别,会计水平及素质客观上也存在差异,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可归入“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形中,按偷税处理。这也是造成当前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对《刑法》及《征管法》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明确解释,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是解决当前《刑法》偷税罪起刑点过低,偷税罪打击面过大的根本之途。
拓展延伸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偷税罪属于严重侵犯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严重者将面临刑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如何认定偷税罪及是否存在例外情况,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来说,偷税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2. 达到法定应纳税额的1/2以上;
3. 偷税数额较大;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
a. 作为单位犯,且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
b. 多次实施偷税行为;
c. 造成严重后果;
d. 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法定应纳税额的1/2以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的1/2以上是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半以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的1/2以上是指应纳税额的全部数额。
偷税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及存在例外情况,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结语
结语:在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时,其偷税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和情节要求。只有在这些要求被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对于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偷税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异议,但对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对此,《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刑法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解决当前《刑法》偷税罪起刑点过低,偷税罪打击面过大的根本之途是对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明确解释,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