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职工到新单位计算年休假的方法如下:
1. 职工在新单位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年休假;
2. 折算方法: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与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比例计算;
3.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关系:1-9年5天,10-19年10天,20年及以上15天;
4. 折算结果不足1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5. 未休满年休假的,按工作时间折算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不足1天的不支付。
年休假的计算标准:
1、工作年限的累计: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入新单位工作年限的累计,以便计算年休假天数;
2、年休假天数的确定: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15天年休假;
3、试用期与年休假: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享受年休假,但试用期满后,若满足工作年限要求,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4、不满一年的计算:对于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年休假按照实际工作月份折算,通常每满一个月可享受1天的年休假;
5、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因病假、事假等原因未能满足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老职工在新单位计算年休假应根据其在新单位的剩余日历天数与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的比例进行折算,同时考虑其累计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的对应关系(1-9年5天,10-19年10天,20年及以上15天),折算结果不足1天的不享受年休假,且未休满年休假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天数支付工资,不足1天的不支付。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