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遇到他人冒用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发现配偶在领取结婚证时用的不是自己的身份证,且已经不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如果遇到他人冒用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情况,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受理此案件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查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实。对于其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二、法院会如何处理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纠纷案件
1、不属于宣告无效婚姻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婚姻无效。
2、结婚证的瑕疵不能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从对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在结婚的时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婚龄,从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的情况,只能认定在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该瑕疵只能认定在登记过程当中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当,作为双方当事人而言,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工作的瑕疵而影响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3、双方不存在无效婚姻的事由
如果在起诉时双方一方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结婚时一方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失。
4、法院不能主动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起诉是以离婚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在诉讼过程当中,却主动改变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求与判决不同,其行为与法律相违背。即便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当中,发现了无效婚姻的事由,也只能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
由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以被撤销的婚姻,故此在发现配偶在领取结婚证时用的不是自己的身份证,且已经不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拓展延伸
冒用他人身份证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在婚姻纠纷中,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纠纷的产生。那么,法院如何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婚姻纠纷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印章的,另一方或者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重开或者更正。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的,另一方或者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组织予以撤销。
因此,在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婚姻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遇到他人冒用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而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院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查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实。对于其弄虚作假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重婚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或者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均属于无效婚姻。而对于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