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列举了多个户口申办条件的详细规定,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亲属、收(抱)养子女、干部家属随军户口、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复退军人异地安置户口、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户口、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等条件。
法律分析
一、夫妻投靠所需条件:
在中心城区,投靠方的年龄需满35周岁或结婚满10年;在远城区,投靠方的年龄需满30周岁或结婚满5年;同时,投靠方需要提供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
二、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条件: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三、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条件:
未满16周岁,
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四、投靠亲属所需条件: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五、收(抱)养子女所需条件:
学龄前儿童、弃婴;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六、干部家属随军户口所需条件:
1、现役军人;
2、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服现役或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
七、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1、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
2、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3、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在本市远城区,具有合法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本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八、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九、复退军人异地安置户口所需条件:
1、符合安置部门条件的退伍军人;
2、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
十、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条件的港、澳、台基国外回归人员。
十一、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
十二、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拓展延伸
根据《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武汉实行落户条件及方法。具体来说,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在武汉市区办理落户,而大中型以上企业、高校的毕业生可以在武汉市区办理落户。此外,毕业院校为普通本科院校的毕业生,可以在武汉市区办理落户;毕业院校为硕士研究生的,可以在武汉市区办理落户;毕业院校为博士研究生的,可以在武汉市区办理落户。同时,符合条件的学生也可以在武汉市区办理落户。
结语
以上是一组有关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和干部家属随军户口等条件的说明。对于每个条件,都给出了具体的年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条件中所涉及的地区、人群和情况也有所不同。在办理相关户口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和办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