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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本人同意私改房产证名字合法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05: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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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本人同意私改房产证名字合法吗?

非经本人同意私改房产证名字不合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对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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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经本人同意私改房产证名字不合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对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非经本人同意私改房产证名字不合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对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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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本人同意私改房产证名字合法吗?

非经本人同意私改房产证名字不合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对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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