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何处理土地征用纠纷的详细情况如下:
(1)征地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作为法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司法程序。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3)征地纠纷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是行政诉讼,很少是民事诉讼。但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需要行政诉讼,有时候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比如,对于非法占地,可以从民事角度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称为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对有争议的补偿标准进行协调;
(5)征地争议听证制度。征地争议听证制度是指主管部门在征地争议中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权利的一项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或村公布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