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需要七个工作日才可以做出决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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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什么时候可以逮捕?
侦查期间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三、逮捕嫌疑人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嫌疑人被逮捕后享有哪些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问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刑事案件才可以逮捕嫌疑人,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发生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都可以依法逮捕嫌疑人。不管案件进展到了哪一程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都不可以逮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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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带照片的逮捕令的期限有多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称为《逮捕证》,没有“逮捕令”的规定。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七十一条又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逮捕令的签发,是有关部门进行逮捕的关键,最为重要的就是案件的解决有关的证据收集足够有效,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处置上会陷入不利的局面,因此自己要学会合理的解决,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需要注意几个事项: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系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2、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决定批准逮捕的,书面批复通知层报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3、一般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其它犯罪的案件,经市、分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批复市、分检察院,由市、分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4、对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外国籍、无国籍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1)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涉案犯罪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的,也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4)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中国公民需要批准逮捕,而外国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对外国人不批准逮捕和对中国公民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案件中逮捕是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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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逮捕是拘留吗?
不是,刑事拘留和逮捕是两种强制措施,一般刑事拘留在逮捕前,刑事拘留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提前批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二、逮捕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虽然逮捕不是拘留,但是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都说明涉嫌刑事犯罪,而且,刑事拘留并不是逮捕的前置程序,即使没有刑事拘留这一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提请批捕,没有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公安机关无权逮捕嫌疑人。
相关内容: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二、逮捕的适用机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当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时候,肯定是要有相应的机关来执行逮捕措施的。我国的逮捕,一般是由人民检察与或人民法院决定,而实际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在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中,被取保候审人是存在妨碍诉讼侦查的行为。更多取保候审或逮捕的法律知识,你可以通过优律师相关知识栏目进行了解。
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吗
包括。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有逮捕吗
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有逮捕。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