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认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按经济类型划分纳税人的办法。对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因此,对于认定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显得尤为关键。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认定根据国际惯例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不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的制定有利于防止外国企业逃避税收征管,从而保障了我国的税收主权。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明确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等。并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不论会成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