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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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8 08:00:35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法律主观。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导读法律主观。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主观:
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法律主观。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