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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以国际法为准"的含义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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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以国际法为准"的含义

法律分析: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法律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倘在提出反对之日后十二个月内未能依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获致解决,应依循下列程序。(甲)关于第五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但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公断者不在此限。(乙)关于本公约第五编任一其他条文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发动本公约附件所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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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法律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倘在提出反对之日后十二个月内未能依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获致解决,应依循下列程序。(甲)关于第五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但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公断者不在此限。(乙)关于本公约第五编任一其他条文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发动本公约附件所定之程序。


法律分析: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法律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

倘在提出反对之日后十二个月内未能依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获致解决,应依循下列程序:

(甲)关于第五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但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公断者不在此限;

(乙)关于本公约第五编任一其他条文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发动本公约附件所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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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以国际法为准"的含义

法律分析: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法律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倘在提出反对之日后十二个月内未能依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获致解决,应依循下列程序。(甲)关于第五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但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公断者不在此限。(乙)关于本公约第五编任一其他条文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发动本公约附件所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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