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生活费,顾名思义就是维持子女日常生活的必须支出和必要的衣食住行费用。之前有个离婚妈妈曾问我如果给上高中的孩子买了一个名牌手机,所花费用是否也应由前夫承担一部分呢?其实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先和前夫协商,是否给孩子购买手机,明确给孩子购买手机的目的,另外购买多少价位的手机能满足孩子的需要。这样再由前夫承担一部分费用就能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生活费的负担也要结合前夫的实际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2、医疗费,这里所述的医疗费即为子女一般医疗就诊的费用,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医疗辅助器具等开销等情况时,可以由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分担相关费用。如果在离婚前孩子就是残疾儿童,比如助听器、轮椅等医疗辅助器具是需要定期更新和维修维护的,这些费用需要在离婚时提出并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分担。如果在离婚后孩子才出现的残疾情况,那么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分担这部分费用。
3、教育费,一般案件中所述的教育费不包括孩子的兴趣班、课外辅导班等费用,有些离婚的父母就想让对方承担孩子的围棋班、舞蹈班、择校费等等各种“教育费”,但这种教育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育费,法律上的教育费就是义务教育范围内的费用,比如书本费或杂费等。针对孩子已经脱离义务教育范围,参加职业高中或技校等学习的未成年人教育费的承担,还是秉承由父母双方先协商,如协商未果,再通过诉讼解决费用的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