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赔偿损失的类型分为责令民事赔偿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前者是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处罚;后者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具备行政处罚特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需结合司法实践和具体法律规定分析。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的公共事务组织和委托的组织。委托组织需满足法定条件。
法律分析
一、责令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责令赔偿损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责令民事赔偿;一种是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责令民事赔偿是行政机关化解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是为了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具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责令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要结合司法实践及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结语
综上所述,责令赔偿损失的类型决定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责令民事赔偿是行政机关化解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处罚;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具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对于责令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需要具体分析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主体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