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括以下六种: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六、采取“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1. 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3.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
4.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5.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6. 采取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5、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
6、对于使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农产品的分类包括自产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制种企业的种子销售、蔬菜批发与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及采用“公司加农户”模式销售的畜禽,涵盖了从种植、养殖到销售的多个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