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屋需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后原租赁合同仍有效,承租人需赔偿第三人对租赁物的损失。出租人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不能以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无效。承租人拖欠租金时,次承租人可代为支付并抵扣租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承租人死亡或失踪时,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可请求继续租赁。
法律分析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三)预租的商品房。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总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赔偿。转租房屋需遵守规定,不得拖欠租金、擅自搭建或预租商品房。若出租人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不可以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通知次承租人参加诉讼。若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代付租金和违约金可抵扣或向承租人追偿。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可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若承租人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经营,死亡或失踪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请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