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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被强拆,子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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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被强拆,子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李先生系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一直与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其父母在村庄有住房一处,房屋面积100多平方米。2019年5月,当地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李先生家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虽然评估公司向李先生户出具了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但是,李先生户并未与管委会达成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后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李先生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李先生对管委会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管委会对李先生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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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先生系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一直与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其父母在村庄有住房一处,房屋面积100多平方米。2019年5月,当地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李先生家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虽然评估公司向李先生户出具了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但是,李先生户并未与管委会达成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后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李先生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李先生对管委会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管委会对李先生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李先生系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一直与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其父母在村庄有住房一处,房屋面积100多平方米。2019年5月,当地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李先生家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虽然评估公司向李先生户出具了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但是,李先生户并未与管委会达成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后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李先生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

李先生对管委会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管委会对李先生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第一,关于李先生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李先生与父母户口在一起并在一起生活,说明他们系一户村民。李先生作为成年家庭成员可以代表该户针对管委会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应适用上述一年的起诉期限,从李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拆行为发生以及系被谁所拆时计算,本案强拆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25日,李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起诉并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关于是否存在强制拆除行为问题。管委会称拆除李先生户房屋是在其同意、自愿搬空房屋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强制拆除的行为。然而,管委会并没有提供与李先生户达成的书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提供李先生户交付房屋同意被拆除的书面意见。即使李先生户主动腾空房屋也不能说明拆除房屋系李先生交出房屋自愿被拆除,故对于管委会称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关于案涉强拆行为合法性问题。李先生户房屋所在地系集体性质的土地,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已经被国务院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地具体实施过征收。管委会在集体土地未被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且无论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行政机关均无强制拆除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职权。

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管委会在相关机关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与李先生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对李先生户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对李先生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且拆除时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李先生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故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因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说,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该户下所有家庭成员。如果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后续房屋被违法强拆,与其同属一户的同住成年家庭成员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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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被强拆,子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李先生系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一直与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其父母在村庄有住房一处,房屋面积100多平方米。2019年5月,当地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李先生家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虽然评估公司向李先生户出具了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但是,李先生户并未与管委会达成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后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李先生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李先生对管委会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管委会对李先生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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