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计入办案期限的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10:26:50
伤情鉴定计入办案期限的吗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导读法律分析。伤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伤情鉴定计入办案期限的吗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