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条件包括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并经过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费: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一般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必须经过县以上医疗部门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经过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能办理退休。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能否办理退休、退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
拓展延伸
素材:关于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本人退休后使用,不得提前支取或者转移至他人账户。
因此,素材中关于退休的条件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本人退休后使用、不得提前支取或转移至他人账户。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之一的员工应该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费。具体来说,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应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应该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应该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应该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经过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还需要经过县以上医疗部门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经过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要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员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