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办离婚协议需回原登记机关,丢失离婚证不影响再婚登记,可申请补办。如丢失离婚判决书,可联系档案保管部门复制审判文书进行再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分析
一、补办离婚协议能否在外地民政局补办
1、补办离婚协议不能在外地民政局补办。补办离婚协议的,应当去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是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协议书会有备案。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丢失是否会影响再婚
1、如果您丢失的只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是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的,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
2、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据《关于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
3、所以,如果您的诉讼离婚档案还未销毁,您可与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加盖公章后,就能够进行再婚登记了。
拓展延伸
外地居住的夫妻如何补办离婚协议?
对于外地居住的夫妻来说,补办离婚协议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他们可以咨询当地民政局或者法律咨询机构,了解补办离婚协议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通常情况下,他们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并填写离婚协议书。然后,他们需要将这些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在办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保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最后,待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夫妻双方可以领取补办离婚协议的有效证明文件。
总之,外地居住的夫妻补办离婚协议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办理。及时咨询和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可以更顺利地完成补办离婚协议的手续。
结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办离婚协议需要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不能在外地民政局补办。如果离婚协议书丢失,不会影响再婚登记,但如果离婚证丢失,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如果丢失的是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可以与档案保管部门联系复制审判文书后办理再婚登记。对于外地居住的夫妻,补办离婚协议需要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以顺利完成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