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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10: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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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本文介绍了动产物权的相关知识,动产物权是以财产状态为基础的物权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文章指出,动产物权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的动产物权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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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介绍了动产物权的相关知识,动产物权是以财产状态为基础的物权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文章指出,动产物权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的动产物权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法律分析;


本文介绍了动产物权的相关知识,动产物权是以财产状态为基础的物权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文章指出,动产物权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的动产物权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

法律分析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和留置权。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动产物权是以财产状态为基础的物权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动产物权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

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的动产物权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取得的动产物权,如继承取得的动产物权,应当不转移占有而发生效力。第二,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是什么。将标的物的占有权直接转让给对方当事人。意思是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受让人以委托、租赁、借款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在物权变动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三。所有权已更改。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标的物仍由转让人占有。这样,物权转让协议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令传递。换言之,当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转让人将其返还第三人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交付。

结语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和留置权。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动产物权是以财产状态为基础的物权分类,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动产物权不采用交付作为要件,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的动产物权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取得的动产物权,如继承取得的动产物权,应当不转移占有而发生效力。此外,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包括将标的物的占有权直接转让给对方当事人、受让人以委托、租赁、借款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所有权已更改、指令传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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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本文介绍了动产物权的相关知识,动产物权是以财产状态为基础的物权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文章指出,动产物权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的动产物权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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