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其实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常见,但是它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