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在城市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需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除以上必备证件外,还需要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