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如果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在押时应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对非法收集证据情况进行调查。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在答辩期满前确定。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总的来说,相关法律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且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前确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证据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期相应顺延。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但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核心地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总体而言,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前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或由法院指定,并且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后顺延证据交换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