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6、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四、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1、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2、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3、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4、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5、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物;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游泳活动和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