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刑罚有哪些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若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罚款;若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罚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法律分析
一、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刑罚有哪些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规定,若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罚款;若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罚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具体处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犯罪分子存在骗取票据承兑的情况下,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量刑处理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处罚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拓展延伸
骗取票据承兑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承兑的汇票或者支票的承兑权,并利用承兑权进行诈骗活动,使汇票或者支票的收款人遭受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既遂要件包括:
1. 行为人具有非法取得他人承兑汇票或者支票承兑权的目的;
2. 行为人明知其承兑的汇票或者支票是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作废的或者无效的,仍然进行承兑;
3. 行为人承兑的汇票或者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汇票或者支票上记载的金额。
如果行为人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并且汇票或者支票金额超过其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记载的金额的,应当认定为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
结语
总之,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刑罚规定明确,对犯罪单位和犯罪人员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涉案金额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确保依法处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