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方式,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罚、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重刑罚、患病或怀孕的妇女以及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等情形。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但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方式。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规定,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及替代刑事拘留的可行性分析
取保候审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决定对其采取不离开指定居所的监视措施,以确保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轻微犯罪、初次犯罪、无逃跑、无串供等情况。替代刑事拘留的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个人背景等因素。对于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可以减轻其人身自由受限程度,提高社会认同感,有利于其积极配合侦查和审判。然而,对于严重犯罪、逃跑风险较高的案件,仍需要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和案件顺利进行。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一些轻微犯罪、初次犯罪或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取保候审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同时减轻其人身自由受限程度,提高社会认同感,有利于积极配合侦查和审判。然而,对于严重犯罪和逃跑风险较高的案件,仍需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和案件顺利进行。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综合评估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