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考虑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行事。如果对方反悔,则需要进一步处理。协议一旦签订且不能单方面反悔,反悔无效,法律不会支持。但如果在签订协议时是受胁迫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以到法院起诉并依法处理。对于调解协议内容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认定处理。另外,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为3年或2年,具体根据事故类型而定。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民事诉讼时效为
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在交通事故后反悔,可以考虑是否有达成协议。如果达成了协议,则应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依法行事。如果对方反悔了,则需要进一步处理。协议一经签订,不能单方面反悔,反悔无效,法律不会支持。
除非在当时签订协议时是受胁迫签订的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对调解协议内容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认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三、车祸私了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即只要持有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抗辩,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所有,保险公司会因当事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而拒赔。
然而,虽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那么,就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结语
无论是在交通事故中达成协议,还是没有达成协议,都应该依法行事。如果对方反悔,可以考虑是否达成协议。如果达成了协议,就应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依法行事。如果对方反悔了,则需要进一步处理。协议一经签订,不能单方面反悔,反悔无效,法律不会支持。除非在当时签订协议时是受胁迫签订的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对调解协议内容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认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要持有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如果当事人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那么,就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