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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1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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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焚烧垃圾处罚法律依据焚烧秸秆、焚烧荒草、焚烧垃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措施如下:1、绿色植被保护。(1)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2)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3)按施工设计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工地绿化工作。2、资源保护。(1)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然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不在施工区捕捞任何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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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焚烧垃圾处罚法律依据焚烧秸秆、焚烧荒草、焚烧垃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措施如下:1、绿色植被保护。(1)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2)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3)按施工设计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工地绿化工作。2、资源保护。(1)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然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不在施工区捕捞任何水生动物。

焚烧垃圾处罚法律依据焚烧秸秆、焚烧荒草、焚烧垃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1、绿色植被保护:

(1)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

(2)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

(3)按施工设计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工地绿化工作;

2、资源保护:

(1)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然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不在施工区捕捞任何水生动物;

(2)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的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3、水源保护:

(1)建设生活用水设施,生活供水系统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净化,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饮用水;

(2)水池附近不准堆放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不准铺设污水管道,不准居住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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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焚烧垃圾处罚法律依据焚烧秸秆、焚烧荒草、焚烧垃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措施如下:1、绿色植被保护。(1)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2)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3)按施工设计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工地绿化工作。2、资源保护。(1)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然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不在施工区捕捞任何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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