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则需要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
法律分析
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如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且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那么在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而第四年至第六年,则需要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拓展延伸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涉及到税收政策的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文化体制改革完成当年(含)起,免征营业税,而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仍需要从事文化活动的单位,如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其文化事业建设费仍需按规定缴纳。此外,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仍需要提供文化产品的单位,如演出公司、文化经纪公司等,其文化事业建设费也需按规定缴纳。
总之,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税收政策发生了相应的调整。但文化体制改革仍需继续推进,以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则需要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