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个罪,后者是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的危害。
法律分析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是结果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是比较多的,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都是结果犯,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类罪。另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构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才可以此罪论处。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相当。例如,勒令公交车司机停车,对正在驾车司机进行打,并与司机争抢公交车变速杆的操控权,导致公交车失控,将电线杆撞断,并致乘客受伤,行为人可构成本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因此,财产的重大性和生命、健康的不特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先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即使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因此,如果行为人意欲侵害特定的个人,但在客观上这种方法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遭受危险,即侵害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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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多样,不完全是结果犯。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也可构成该罪。与之相区别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故意使用非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其他危险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该罪是兜底罪名,仅在无法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具有不特定性和严重性。特定个人或财产的侵害不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